%@LANGUAGE="VBSCRIPT" CODEPAGE="936"%>
课程介绍
.style2 {font-size: 18px}
-->
| 第7章 责任保险和信用保证保险 |
| 7.1 责任保险 |
| 7.1.1 责任保险的概念及分类 |
 |
1.责任保险的概念
(1)责任保险的概念。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责任保险属于广义的财产保险范畴。
(2)承保标的。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在法律上应负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责任保险承保的民事责任主要包括侵权的民事责任(侵权责任)和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合同责任或违约责任)两种。
(3)适用对象。责任保险的适用对象包括各种公众场所的所有者、经营管理者;各种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维修者等;各种运输工具的所有者、经营管理者或驾驶员;各种需要雇用员工的单位;各种提供职业技术服务的单位或个人;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等等。此外,建设工程的所有者、承包者等也对相关责任事故风险具有保险利益;非公众活动场所也存在着公众责任风险。
(4)承保基础。在保险实务中,有两种确定责任的方法,即承保基础。其一,期内发生式。以损失发生的时间为承保基础,即保险人负责赔偿发生在保险期限内的事故。其二,期内索赔式。以索赔提出的时间为承保基础,即保险人负责赔偿在保险期限内受害人向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
(5)赔偿对象。责任保险的直接赔偿对象是被保险人,间接赔偿对象是第三者,即受害人。当保险事故发生后,受害人有权向被保险人索赔,被保险人有权向保险人索赔。保险人既可以直接对受害人支付赔款,也可以在被保险人赔偿受害人后将赔款支付给被保险人。
(6)赔偿范围。责任保险的赔偿范围一般包括两方面:第一,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造成的人身伤害与财产损失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第二,因赔偿纠纷引起的诉讼、律师费用及其他事先经保险人同意支付的费用。
(7)赔偿限额。从责任保险的发展实践来看,赔偿限额作为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通常有以下几种类型:第一,每次责任事故或同一原因引起的一系列责任事故的赔偿限额。它又可以分为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和人身伤害赔偿限额。第二,保险期内累计的赔偿限额。它也可以分为累计的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和人身伤害赔偿限额。第三,在某些情况下,保险人也将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两个赔偿限额合成一个限额,或者只规定每次事故和同一原因引起的一系列责任事故的赔偿限额而不规定累计赔偿限额。
(8)承保方式。责任保险的承保方式有两种:一种将责任保险作为各种财产保险的组成部分或将其作为附加险来承保,;另一种以单独的责任保险方式。
2.责任保险的分类
(1)根据业务内容分类,责任保险的主要种类包括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公众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等。其中,每一类业务又由若干具体的险种构成。
(2)根据责任发生的原因分类,责任保险的主要种类包括无过失责任保险和过失责任保险。在无过失责任保险中,保险人承保被保险人无论有无过失,都要对造成他人的损害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雇主责任保险、核电站责任保险等。过失责任保险是指保险人承保被保险人因疏忽或过失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如场所责任保险、医生职业责任保险、个人责任保险和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等。
(3)根据法律的归类分类,责任保险的主要种类包括法律责任保险与约定责任保险。法律责任保险,通常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过失损害他人而负有的法律规定的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约定责任保险也称合同责任保险,保险人承保被保险人违反合同约定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
|
7.1.2 产品责任保险 |
 |
1.产品责任保险的概念
(1)产品责任。产品责任是指产品生产者或销售者等因该产品的缺陷致使消费者遭受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时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产品责任与产品责任法律制度密切相关。产品责任法律制度是由国家立法机关颁布的各种有关产品责任的法律及由国家权力机关颁布的有关产品责任的法规、条例等。在我国有关产品责任的法律制度在不断完善。目前,我国确认产品责任相关的法律制度包括《民法通则》、《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工业企业法》等。
(2)产品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是指以产品生产者或销售者等的产品责任为承保风险的责任保险,即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等向保险人投保产品责任保险,缴付保险费,一旦因产品责任给消费者或其他人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该生产者或销售者等负责时,由保险人予以赔偿。可以投保产品责任保险的群体包括生产商、出口商、进口商、批发商、零售商及修理商等一切可能对产品责任事故造成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可以由他们中间的任何一人投保,也可以由他们中间的几个人或全体联名投保。
2.产品责任保险的内容
(1)责任范围。产品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要从保险责任、除外责任和责任期限三个方面分析。
1)保险责任。产品责任保险主要承担两项保险责任:① 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生产、销售的产品或商品在承保区域内发生事故,造成用户、消费者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伤害(包括疾病、伤残、死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赔偿时,保险人在保单规定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产品责任事故是“意外、偶然”的,且产品责任事故必须发生在被保险人制造或销售场所以外的地方,而且产品的所有权必须已转移至用户。承保餐饮、旅馆等行业的产品责任保险,不要求满足后一个条件。② 有关法律费用。被保险人为产品责任事故所支付的诉讼、抗辩费用及其他经保险人事先同意支付的费用,保险人也予以赔付。发生产品责任后,是否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以及赔偿数额的高低,通常都通过诉讼由法院判定。通常保险人为了避免或减少这项开支,对一些小额赔案或责任比较明确的案件,常采用与受害人协商解决的方式。
2)除外责任。包括以下内容:根据合同或协议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被保险人根据劳动法或雇佣合同对其雇员及有关人员应承担的责任;被保险人所有或照管或控制的财产的损失;被保险人故意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或商品发生事故造成任何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被保险产品本身的损失以及退换、回收有缺陷产品造成的费用及损失;被保险产品造成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引起的责任;被保险产品造成对飞机或轮船的损害赔偿责任;战争、罢工、核风险引起的产品责任事故造成的损害;因缺陷产品造成责任事故而导致的罚款以及保单规定的免赔额。
3)责任期限。产品责任保险的保险期限通常为一年,期满可以续保。产品责任保险的责任期限是由两种不同的承保基础决定的。①“期内发生式”的具体规定为:即使产品是在保险期限前几年生产或销售的,只要该产品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事故并导致损害,保险公司均负赔偿责任。其具体要点包括:产品责任事故必须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不论产品是否在保险期限内生产或销售;不论意外事故或损失是否在保险期限内发现;不论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是否在保险期限内。②“期内索赔式”的具体规定为:不管保险事故是否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只要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提出索赔,保险人就承担赔偿责任。假设某制药有限责任公司在2003年投保了产品责任保险,保险期限为一年。在保险期限内,某患者服用了该公司生产的已投保产品责任保险的药品,因此种药品的配方存在缺陷致使该患者身体受到了伤害。该患者于2006年发现并向制药公司提出索赔。保险事故是在2003年发生的,因此,如果该保单是以“期内发生式”为基础承保的,那么保险公司对此索赔要负责赔偿;反之,若该保单是以“期内索赔式”为基础承保的,且该制药公司在2006年未投保产品责任保险,则保险人不负任何赔偿责任。原则上讲,凡保险事故发生后能够立即得知或发现的,宜采用“期内发生式”;反之,如保险事故发生后不能立即得知或发现的,宜采用“期内索赔式”。
(2)保险费率和保险费。影响保险费率的因素有:产品的特点及其可能对人体或财产造成损害的风险大小;赔偿限额的高低;承保地区范围的大小;产品数量多少和产品价格的高低;保险公司以往经营此项业务的损失或赔付统计资料;产品制造者的技术水平和质量管理情况。产品责任保险的保险费,通常是按上年的生产、销售总额或营业收入总额及适用的保险费率计算出预收保险费,待保险期满时再按实际营业收入总额计算出实际保险费,多退少补。
(3)赔偿限额。保险人所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被保险人因产品责任事故对受害人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的金额的大小,通常由法院判定或有关各方协商确定。通常规定两项赔偿限额,即每次事故的赔偿限额和保单累计赔偿限额。前者指保险人对每一次产品责任事故可以赔付的最高金额,后者指保险人在整个保险期限内可以赔付的最高限额。每项赔偿限额还可以分别划分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两项赔偿限额。赔偿限额应该根据不同产品发生责任事故后可能引起的赔偿责任大小确定。在确定赔偿限额时应考虑不同产品、不同地区的差异。
(4)承保地区范围。承保地区范围由保险双方当事人商定,并在保单中列明。保险人仅对规定地区范围内发生保险事故引起的赔偿责任负责。
|
7.1.3 雇主责任保险 |
 |
1.雇主责任保险的概念
(1)雇主责任。雇主责任是指雇主对其雇员在受雇期间因发生意外事故或职业病而造成人身伤残或死亡时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雇主责任的产生有两个来源:一是由国家通过立法规定雇主对雇用的员工在受雇期间从事与职业相关工作中因发生意外事故或职业病而引起人身伤残或死亡时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二是依据雇主与雇员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而产生的雇主对雇员的经济赔偿责任。雇主所承担的对雇员的责任,包括雇主自身的故意行为、过失行为以及无过失所致的雇员人身伤害赔偿责任。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通常都列为除外责任。雇主过失或疏忽责任的情况包括:第一,雇主提供危险的工作地点、机器工具或工作程序;第二,雇主提供不称职的管理人员;第三,雇主本人直接的疏忽或过失行为,如对有害工种未提供相应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等。
(2)雇主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是指以雇主的雇主责任为承保风险的责任保险。它保障雇主对雇员在受雇过程中的伤亡、疾病的赔偿责任。对非因工作或非工作时间内雇员的人身伤亡和疾病,雇主责任保险不予负责,此外,对雇员的财产损失也不负责赔偿。我国目前开办的雇主责任保险,主要是承保雇主根据有关法律或雇佣合同对雇员人身伤害的损害赔偿责任。
1)注意区分雇主责任保险与劳动保险。① 前者是基于雇主未能尽其法律义务,即因过失或疏忽而产生的法律赔偿责任的保险,它与劳动保险(又称劳工补偿保险)不同;后者虽然也是保障雇员遭受人身伤亡或疾病时的雇主赔偿责任,但不考虑雇主有无过失。② 前者由雇主交付保险费,后者常常由政府、雇主、雇员共同交付保险费。③ 前者的赔偿金交给雇主;后者的赔偿金不交给雇主,直接交给受伤害雇员(或由法院交给雇员)。④ 前者属于责任保险;后者属于社会保险。
2)雇主责任保险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为雇主,但保证的是雇员的利益。保险人与雇主之间存在保险合同关系,与雇员之间不存在保险合同关系(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雇佣合同另有约定)。
2.雇主责任保险的内容
(1)责任范围。雇主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是雇主根据劳工赔偿法等法令对雇员应负的赔偿责任。在我国,雇主责任保险多以雇佣合同中约定的雇主赔偿责任为保险责任。下面从保险责任、除外责任、附加责任和责任期限四方面来了解。
1)保险责任。基本责任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被保险人雇用的人员在受雇过程中且在保险期间、在保单列明的地点、从事保单列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活动时,遭受意外而受伤、致残、死亡或患与业务有关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的经济赔偿责任;二是被保险人的有关诉讼费用。要注意几点内容:受雇过程是指雇员的受雇佣期间(包括假日和加班);保单载明的业务工作是指在保单中列明的每一名雇员所从事的工种,雇员从事的工种必须是列明的或与列明有关的,因为“业务工作”是保险人制定雇主责任保险费率重点考虑的因素;职业性疾病是指经过医院确诊的与职业有关的疾病;雇主自身(包括企业董事会成员)在工作地点和工作期间的人身伤亡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2)除外责任。包括下列内容: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叛乱、罢工、暴动或由于核子辐射所致的雇员伤残、死亡或疾病;雇员由于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以及因这些疾病而施行内、外科治疗手术所致的伤残或死亡;由于雇员自加伤害、自杀、犯罪行为、酗酒及无证驾驶各种机动车辆所致的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被保险人对其承包商雇员的责任。
3)附加责任。我国雇主责任保险经保险双方当事人约定后,可以扩展承保以下两项保险责任:附加医疗费保险和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这种第三者责任保险,也可以采用单独的公众责任保险保单承保。
4)责任期限。一般是一年期,以保险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时间为始终点,也有的合同以承包工程期为保险期间。国外多以“期内索赔式”承保雇主责任保险。
(2)赔偿限额。我国的雇主责任保险没有法律规定的赔偿标准,由被保险人根据雇佣合同的要求,以雇员若干个月的工资额制定赔偿限额。雇主责任保险保单按照死亡和伤残两种情况下的赔偿限额分别赔付。其中伤残赔付规定如下:永久性完全残废,按每一名雇员的最高赔偿限额赔付;永久性局部残废,按赔偿金额表中规定的百分比赔付;雇员在工作中受伤称为伤害,暂时丧失工作能力超过5天,经医生证明,按雇员的工资给予赔偿。在保险期限内,不论发生一次或多次赔偿,保险单对每位雇员的赔偿累计不得超过保单规定的赔偿限额。附加医疗费用保险,对每名雇员规定累计赔偿限额;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规定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3)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的工资总额(包括奖金、伙食补助等各种津贴、加班费等)、工作地址、职业性质以及被保险人选定的赔偿限额来确定。一般来说,从事危险工作的雇员,费率最高;从事一般工作的雇员,费率中等;办公室职员和做秘书工作的雇员,费率较低。保险费计算公式为:
预收保费=A工种估计年工资总额′适用费率+B工种估计年工资总额′适用费率+……
附加医疗费保费=每人累计赔偿限额′人数′适用费率
附加第三者责任保费=每次事故赔偿限额′适用费率
|
7.1.4 公众责任保险 |
 |
1.公众责任保险的概念
(1)公众责任。公众责任又称第三者责任、公共责任或综合责任,是指公民、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因自身的疏忽或过失等侵权行为,致使他人的人身或财产受到损害而依法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2)公众责任保险。公众责任保险又称普通责任保险或综合责任保险,是指以损害公众利益的民事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责任保险。公众责任保险承保的民事赔偿责任可以是侵权责任,也可以是合同(契约)责任。公众责任保险适用范围极其广泛,既可以承保不同行业的企业和团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意外事故造成他人身伤害和财产保险损失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也可以承保家庭或个人在日常生活中因意外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这种责任保险又称为个人责任保险)。公众责任保险的投保人可以是被保险人,但被保险人不仅可以是投保人,还可以是其他人,可以包括:被保险人死亡后,须负赔偿责任的被保险人的个人代表;经被保险人的要求,被保险人的董事、合伙人、雇员或被保险人经营机构的工作人员等均可以成为被保险人;工程的承包人和委托人(业主)可以同时成为被保险人。
2.公众责任保险的种类
我国开办的公众责任保险主要包括下列几类,但每一类又包括若干保险险种,它们共同构成公众责任保险的业务体系:
(1)场所责任保险。它承保固定场所因存在着结构上的缺陷或管理不善,或被保险人在被保险场所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时因疏忽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且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场所责任保险是公众责任保险中业务量最大的险种。固定场所,如宾馆、展览馆、电梯、车库、机场、公众体育场所、娱乐活动场所等。
(2)承包人责任保险。它承保承包人的损害赔偿责任,主要适用于承包各种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修理工程施工任务的承包人。适用的行业有:建筑工程行业、装卸作业及修理行业。
(3)承运人责任保险。它承保承担各种客、货运输任务的部门或个人在运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损害赔偿责任,主要包括旅客责任保险、货物运输责任保险等险种。
(4)个人责任保险。它承保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的法律风险,包括住宅责任保险、运动责任保险等。
(5)综合共同责任保险。该保险承保被保险人在任何地点因非故意行为或活动所造成的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负的经济赔偿责任。该险种除承担一般公众责任外,还承担包括合同责任、产品责任、业主及工程承包人责任、完工责任及个人伤害责任等风险。
3.公众责任保险的内容
(1)责任范围
1)保险责任。公众责任保险单的基本责任是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从事所保业务活动因意外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人身伤害(包括疾病、残疾、死亡)和财产的损害或灭失引起的法律赔偿责任。另外,还负责被保险人因发生损害事故而支出的有关诉讼费用。
2)除外责任。列举如下:可以用其他专业保单承保的责任,如航空保险、海上保险和机动车辆保险等;由于核燃料、核废料或核爆炸引起的责任;战争、暴乱等后果责任;由被保险人照顾、监护或控制的财产的损失责任;包括在产品质量保证范围内的有缺陷产品的回收、修理或置换费用责任等。在我国,公众责任保险主要用于场所责任,除外责任规定如下:被保险人的合同责任,除非该合同责任同时构成法律责任;被保险人的雇员所遭受的人身伤害;被保险人或其雇员或其代理人照管、控制的财产的损失;被保险人或其雇员因经营活动一直使用的任何物品、土地、房屋和建筑物的损失;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或伤害责任,即保险单未列明的属于被保险人的或其名义使用的任何牲畜、脚踏车、机动车、火车、船只、飞机、电梯、自动电梯、起重机或其他升降装置,火灾、地震、爆炸、洪水、烟熏和水污,任何类型的中毒或不洁的食物或饮料,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污染,由被保险人做出的或认可的医疗措施或医疗建议;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引起的土地或财产损失的责任;战争、内战等行为引起的后果责任;罢工等行为直接或间接引起的后果责任;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核风险所引起的责任;罚款或惩罚性赔款;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以上所列除外责任可以概括为三类:一是不能承保的风险,即绝对除外责任,如战争、核风险等;二是不能在公众责任保险中承保,但可以在其他保险中承保的风险,如被保险人的雇员所遭受的人身伤害;三是一般责任险保单不予承保,但经过特别约定并加收保费的风险。
3)责任期限。按保险双方当事人约定时间为始终点,多以“期内发生式”为承保基础。
(2)赔偿限额。赔偿限额由保险双方当事人根据可能发生的赔偿责任风险的大小协商确定。通常,对每次责任事故或年责任事故的累计赔偿金额的限制性规定是:① 每次责任事故(或事件)的赔偿限额,即在一个保险期限内内,保单对所有的保险事故(或事件)都负责赔偿,每次所赔付金额不超过合同赔偿限额,无累计最多赔偿金额限制。② 保单的累计赔偿限额。有的公众责任保险保单除了规定每次事故(或事件)的保单赔偿限额外,同时规定保单的累计赔偿限额,即保单在保险期限(通常为一年)内能够负责的最高赔偿限额,如果保险期间发生了多次保险事故,当累计赔偿责任超过保单的累计赔偿限额时,保险人对其超过部分不予负责。③ 免赔额。公众责任保险一般有免赔额的规定。免赔额的确定以承保业务的风险大小为依据,并在保单上注明。按保障内容划分,免赔额可以分为人身伤害免赔额和财产损失免赔额,有的也将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合并为一个免赔额。按损失情况划分,免赔额分为一次事故免赔额和累计免赔额。
(3)保险费。厘定公众责任保险的保险费率需要考虑被保险人的具体风险因素,一般不采用固定的费率表。按照国际公众责任保险惯例,保险人一般按照每次事故的赔偿限额和免赔额分别制定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两项费率。保险人厘定保险费率时,还要重点考虑的因素包括被保险人的业务产生损害赔偿责任可能性的大小、被保险人的风险类型、被保险人的管理水平与管理效果和被保险人以往损失赔偿的记录等。计算公众责任保险保费的全部基础是:被保险人经营活动的规模、承保的工作人员(包括被保险人的雇员等)的总数、正常的工作量(业务量)、雇员的工资总额等。
|
7.1.5 职业责任保险 |
 |
1.职业责任保险的概念
(1)职业责任。职业责任是指各种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上疏忽或过失造成他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提供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职业责任,实际上是由失职行为引起。
(2)职业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是指以各种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责任为承保风险的责任保险。国外办理较为普遍的有医生、药剂师、会计师、律师、设计师、工程师等的职业责任保险。
2.职业责任保险的分类
目前国际上开办的职业责任保险主要有下列几种:
(1)内科医生、外科医生及牙科医生职业责任保险。该职业责任保险承保医生在履行职责时,因作为或不作为致使他人遭受伤害,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2)药剂师职业责任保险。该职业责任保险承保药剂师在配方或出卖成药时,发生错误而致使他人遭受损害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3)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该职业责任保险承保会计师因履行职责时作为或不作为而使他人遭受损失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这里的损害必须是被保险人以会计身份为他人服务时所导致的财务损失,不包括他人的身体伤残、死亡以及实物财产的损毁。
(4)律师职业责任保险。该职业责任保险承保律师因执行业务时的作为或不作为而使他人遭受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5)保险代理人及经纪人职业责任保险。该职业责任保险承保保险代理人及经纪人由于业务上的错误、遗漏或其他过失行为,所致他人财物损失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此种保单又可扩大承保代理人由于未能按照授权或指示所引起的对其保险人的赔偿责任。
3.职业责任保险的内容
(1)责任范围
1)保险责任。职业责任险保单只负责专业人员由于职业上的疏忽行为、错误或失职造成的损失。职业责任险保单负责的被保险人的职业疏忽行为,除被保险人自己外,还包括被保险人从事该业务的前任、被保险人的雇员及从事该业务的雇员的前任的职业疏忽行为。职业责任险承担的赔偿责任包括两方面,即赔偿金和诉讼费用。职业责任险通常采取“期内索赔式”为承保基础。保险公司仅对在保险期限内提出的索赔负责,而不管导致该索赔的事故是否发生在该保单有效期内。也有一些业务采取“期内发生式”为基础的承保方式。在该承保方式下,保险人仅对在保险期限内发生的责任事故引起的法律赔偿责任负责,而不论受害方是否在保险期限内提出索赔。
2)除外责任。一般有下列几条:战争和罢工造成的损失;核风险造成的损失;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被保险人的家属、雇员的人身伤害或财物损失;被保险人的契约责任(没有该契约被保险人依法所应负责者除外);被保险人所有或由其照管、控制的财产损失;因被保险人或者从事该业务的前任或其任何雇员或从事该业务的雇员的前任的不诚实、欺骗、犯罪或恶意行为所引起的任何索赔;因文件的灭失或损失引起的任何索赔(但也可加费后扩展承保);因被保险人隐瞒或欺诈行为,以及被保险人在投保或保险期限内不如实向保险人报告应报告的情况而引起的任何责任;被保险人被指控有对他人诽谤或恶意中伤行为而引起的索赔。但对某些特定的职业责任险,也可承保这种赔偿责任。
3)责任期限。职业责任保险的保险期限通常为一年。由于职业责任事故的产生到受害方提出索赔,有可能间隔一个相当长的期限。保险人为了能确切地把握保单项下应支付的赔款,对应承担的风险作出比较切合实际的估测,通常在一定的保险期限之外均规定责任追溯日期,保险人仅对该追溯日期开始后发生的疏忽行为并在保险期限内提出的索赔负责。
(2)赔偿限额。职业责任保险的保单的赔偿限额一般为累计的赔偿限额,而不规定每次事故的赔偿限额,但也有些承保人采用每次索赔或每次事故赔偿限额而不规定累计赔偿限额。诉讼法费用在赔偿限额以外赔付。
(3)保险费。保险费的计算方法同其他险种的相近。
|
|
|
| 7.2 信用保险 |
| 7.2.1 信用保险的概念及信用保险的分类 |
 |
1.信用保险的概念
信用保险是指权利人向保险人投保债务人的信用风险的一种保险。信用保险的一个特点是投保人都是权利人。欧洲是信用产生较早的地区,开始是由一些银行和商人来承担信用风险。1919年英国政府被迫出面对同东方和中欧诸国进行贸易的本国公司实行担保,为此专门成立了出口信用担保局,创立了一套完整的信用保险制度,成为以后各国效仿的样板。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欧美的许多国家都出现了商业信用保险公司,1934年,英国、法国、意大利和西班牙的私营和国营信用保险机构成立了“国际信用和投资保险人联合会”,简称“伯尔尼联盟”。如今世界许多国家都形成了完善的信用保险制度和一定数量的信用保险机构。我国的信用保险产生于20世纪80年代初期。1994年成立的中国进出口银行的主要业务之一是经营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2001年12月正式成立专门经营我国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2.信用保险的分类
主要是一般商业信用保险的分类。一般商业信用保险,又叫国内信用保险。它是指在商业活动中,作为权利人的一方当事人要求保险人将另一方当事人作为被保证人,并承担由于被保证人的信用风险而使权利人遭受商业利益损失的保险。商业信用保险承保的标的是被保证人的商业信用,这种商业信用的实际内容通过列明的方式在保险合同中予以明确,其保险金额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商业合同的标的价值来确定。
国内信用保险一般承保批发业务,不承保零售业务;承保3~6个月的短期商业信用风险,不承保长期商业信用风险。其险种主要有赊销信用保险、贷款信用保险和个人贷款信用保险。
(1)赊销信用保险。赊销信用保险是为国内商业贸易的延期付款或分期付款行为提供信用担保的一种信用保险业务。在这种业务中,投保人是制造商或供应商,保险人承保的是买方(义务人)的信用风险,目的在于保证被保险人(权利人)能按期收回赊销货款,保障商业贸易的顺利进行。
(2)贷款信用保险。贷款信用保险是保险人对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与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进行担保并承保其信用风险的保险。贷款信用保险的保险责任一般包括借款人决策失误、政府部门干预和市场竞争风险,贷款信用保险的保险费率厘定应与银行利率相联系,并着重考虑的因素包括企业的资信情况、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企业的市场竞争力、贷款的期限、贷款的用途和借款人所属经济区域等。
(3)个人贷款信用保险。当金融机构对自然人进行贷款时,可能发生债务人不履行贷款合同致使金融机构遭受经济损失的情况。个人贷款信用保险就是承保这种情况下的债务人信用的信用保险。
|
7.2.2 投资保险(政治风险保险) |
 |
1.投资保险的概念
投资保险,又称政治风险保险,是承保被保险人因投资所在国政府局势动荡或政府法令变动所引起的投资损失的风险。一国开展投资保险业务的主要目的是鼓励资本输出。美国于1948年4月开始实施马歇尔计划,同时设立了经济合作署,专门管理外援及海外投资事务,并开始实行投资风险保险制度。投资保险作为一项独立的新型保险业务,它是于20世纪60年代在欧美国家形成的。此后,投资保险成了向海外投资的前提条件。投资保险承担的是特殊的政治风险,责任重大,因此,通常由政府设立的保险机构办理。
2.投资保险的内容
(1)保险责任。投资保险的保险责任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风险:① 战争风险,又称战争、革命、暴乱风险,包括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叛乱、罢工及暴动所造成有形财产直接损失的风险,现金、证券等不属于保险财产。② 征用风险,又称国有化风险,是投资者在国外的投资资产被东道国政府有关部门征用或没收的风险。③ 汇兑风险,即外汇风险,是投资者因东道国的突发事变而导致其在投资国与投资有关的款项无法兑换货币转移的风险。
(2)除外责任。我国投资保险条款规定下列风险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予赔偿:由于原子弹、氢弹等核武器造成的损失;被保险人投资项目受损后造成被保险人的一切商业损失;被保险人及其代表违背或不履行投资合同或故意违法行为导致政府有关部门征用或没收造成的损失;被保险人没有按照政府有关部门所规定的汇款期限汇出款项所造成的损失;投资合同范围之外的任何其他财产的征用、没收所造成的损失。
(3)保险期间。投资保险的保险期间有短期和长期两种。短期为一年;长期的最短为3年,最长的为15年。保险人不能中途修改保险合同,除非被保险人违约。
(4)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率。投资保险的保险金额以被保险人在海外的投资金额为依据确定,一般是投资金额与双方约定比例的乘积。投资保险费率的确定,一般考虑保险期间的长短、投资接受国的政治形势、投资者的能力、工程项目以及地区条件等因素。一般分为长期费率和短期费率。投资保险的保险费通常按年收取,且在当年开始时预收,年末结算。
(5)理赔。① 赔偿期限的规定如下: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叛乱、罢工及暴动造成投资项目的损失,在提出财产损失证明后或被保险人投资项目终止6个月后赔偿;政府有关部门的征用或没收引起的投资损失,在征用、没收发生满6个月后赔偿;政府有关部门汇兑限制造成的投资损失,自被保险人提出申请汇款3个月后赔偿。② 赔偿金额规定如下:当被保险人在保单所列投资合同项下的投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根据损失金额按保险金额与投资金额的比例赔付;被保险人所受损失若将来追回,应由被保险人和保险人按各自承担损失的比例分享。
|
|
7.2.3 出口信用保险 |
 |
1.出口信用保险的概念
出口信用保险是承保出口商在经营出口业务的过程中因进口商的商业风险或进口国的政治风险而遭受的损失的一种信用风险。出口信用保险大多数是靠政府支持来经营的。出口信用保险主是国际公认的贸易促销手段;是出口商获得银行贷款的前提条件;它是出口商采取灵活支付方式,开拓国际市场,增加出口安全的保证。我国于1983年试办出口信用保险,在支持国家出口创汇以及为出口企业提供外汇贷款保障方面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2.出口信用保险的经营特点
(1)离不开政府的参与。根据政府支持程度的不同,出口信用保险的经营形式可以分为以下四种方式:政府直接经营方式、政府间接经营方式、政府委托经营方式、混合经营方式。第一种方式是政府设置机构直接承保出口信用保险业务,英国、日本、丹麦、瑞典和瑞士等发达国家采用这一方式;第二种方式是政府投资设立独立的机构,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确定其性质、地位,政府只管方针政策,不直接经营,但政府提供最后担保。采取这种方式的国家和地区有加拿大、澳大利亚、印度和香港等。第三种方式是政府委托商业保险公司来承保。实行这种方式的国家有美国和德国等。第四种方式是指信用保险机构自己承保了部分信用保险业务,采取这种方式的国家有法国等。
(2)出口信用保险必须全额投保。全额投保是指出口商必须向信用保险公司投保其所有合格的出口业务。全额投保要求主要是约束出口商的,对于保险人来说,并不要求全额承保。
(3)出口信用保险必须实行风险评估。风险评估包括对买方风险和国家风险的评估。买方风险的评估是出口信用保险的关键。买方国家风险的评估是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制定买方信用限额、厘定保险费率等必不可少的环节。
3.出口信用保险的分类
(1)按保险责任的起讫的时间分类,分为出运前的保险和出运后的保险。出运前的保险从出口合同生效之日开始至货物出运时终止。出运前的保险通常作为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附加险。出运后的保险,货物一交付承运人,保险合同即开始生效,一旦出口商安全收汇,保险责任即告结束。
(2)按出口合同的信用期分类,分为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和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信用期,一般是在180天以内,经扩展也可延长,但最长不超过两年;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信用期为2~5年;长期出口信用保险的信用期为5年以上。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适用于一般性商品的出口,包括所有消费性制成品、初级产品及工业用原材料的出口,汽车、农用机械、机床工具等半资本性货物出口也可适用;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适用于资本性货物的出口,如电站、大型生产线等成套设备项目,飞机、船舱等大型运输工具等。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一般采取统保的承保方式;而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一般采取逐个出口合同协商承保的办法。
1)短期出口信用保险。
① 适用范围。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出口合同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付款条件为商业信用方式,主要是指付款交单(D/P)、承兑交单(D/A)和赊账(O/A)方式;信用期不超过180天;出口产品全部或部分在中国生产或制造。不适用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业务有:包括预收全部货款后发货的出口贸易、不通过货币结算的易货贸易、付款金额和付款期限不确定的寄售贸易、通过政府协定设立的清算账户结算的贸易、中长期资本性货物的出口贸易和进口贸易等。
② 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承保被保险人发运货物后由于商业风险和政治风险引起的货物损失。商业风险包括:买方被宣告破产或实际已资不抵债;买方拖欠货款达6个月(或4个月)以上;买方违约拒收货物,致使货物被运回,降价转卖或放弃。政治风险包括:买方国限制汇兑;买方国禁止贸易;买方国吊销有关的进口许可;买方国颁布延期付款令;买方国发生战争、动乱等;买方国发生非常事件。除外责任主要有:货物运输项下的损失;汇率变动损失;被保险人违约或违法所致的损失;买方违约在先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坚持发货所致的损失;由于买方违反本国法令未获进口许可证所致的损失;被保险人的代理人或买方的代理人所致的损失;被保险人未按时办妥投保手续的出口业务发生的损失等;被保险人向未经信用保险公司批准买方信用限额,或不适用被保险人自行掌握的信用限额的买方出口所发生的损失;在损失发生之日两年内,被保险人仍未向信用保险公司索赔的损失。
③ 承保。承保工作分为保单的承保、国家的承保、买方的承保和出运的承保。保单的承保:保单开始生效的时间可根据投保人意愿填写,不需要规定保险单终止时间;被保险人自行掌握的每一买家的信用限额;赔偿百分比通常规定为80%~90%;保单赔偿限额是保险公司在一年内在此保单项下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保险费率水平的高低由预计年投保额、市场结构、客户结构、出口商品种类、信用风险控制经验和以往收汇情况等因素决定;在需要时,保险人可以利用批注修改保单条款中的某些规定。国家的承保:高于买方的承保,评估国家风险主要考察各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状况,如果某一国家的风险不可接受,就没有必要考虑是否承保该国的某一买方。买方的承保,通过逐一审批买方信用限额来实现的。出运的承保:要求被保险人于每批货物出运后,及时向信用保险公司申报其每批出口货物的国别、买方、商品、出运时间、交付条件、发票号和发票总值等,以便信用保险公司计算和收取保险费。
④ 保险费。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保险费的计算公式为
保险费 = 申报发票总值×保险费率
确定短期出口信用险保险费应考虑的因素包括:买方所在国家或地区所属类别;支付方式;赊账期的长短。
⑤ 赔偿处理。赔偿过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索赔时效;施救措施;索赔文件(包括证明被保险人已按贸易合同出口的文件;证明有关出口货物已经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文件;证明损失确实已经发生及损失原因、损失金额的文件;证明被保险人已经履行保单条款规定的义务,并采取了一切可以采取的减少损失的措施的文件);赔偿等待期(如果造成损失的原因是买方破产,保险公司通常在证实买方确已破产或确定不具备偿付能力之后,即可定损核赔;如果损失原因为买方拖欠贷款,则赔偿等待期为4个月;买方拒收货物或拒付货款的损失,赔偿等待期为该货物重新出售或处理完毕后1个月;由于政治风险造成的损失,赔偿等待期为该政治风险事件发生后4个月);赔款计算;赔款转让;追偿。
2)中长期信用保险。
① 适用范围。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适用于信用期在180天以上的资本性或半资本性货物的出口项目。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的承保条件和承保对象不同于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具体包括:使用银行买方信贷、卖方信贷或其他方式签订的,收汇期在1年至10年之间、贸易金额在100万美元至1亿美元之间的出口合同;出口的大型成套设备和机电产品等资本性或半资本性货物国产化率在70%以上,车辆、船舶和飞机等国产化率在50%以上;出口企业所经营的出口产品应获得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出口企业经营状况良好;进口商或招标人应为依法注册并获得所在国家政府进口许可证的有良好的履约能力的法人;信用保险公司视具体合同、具体时间、具体国别而定的其他条件。
② 保险责任。保险人承担下列赔偿责任:买方、借款人或其还款担保人倒闭、破产、被接管或清盘,或丧失偿付能力;买方、借款人或其还款担保人从商务合同或贷款协议规定的还款日起逾期6个月仍未履行还款义务;买方因故单方面停止或终止执行贸易合同;买方所在国,或借款人所在国,或任何与履行商务合同或贷款协议有关的第三国政府颁布政令、法令,实行外汇管制,限制汇兑;买方所在国,或借款人所在国与中国,或与任何第三国发生战争、革命、暴乱等事件,或发生不可抗力的特别事件造成进口商不能履行商务合同或借款人不能履行贷款协议项下的还款义务。
③ 投保。投保包括下列内容:递交投保申请和相关文件;审查投保资料并做出承保与否的决定;提出承保方案,签订保险合同;缴纳保险费;损失通知,支付赔款;向买方追偿。
④ 承保。承保时必须注意下列两点:第一,参照国际惯例,保险公司承保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比例一般为贸易合同总金额的85%。其余15%的贸易合同金额应在贸易合同签字后,自买卖双方规定的时间内,由买方现汇支付出口商;第二,保险公司对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项下银行买方信贷和卖方信贷的本金和利息提供100%无条件担保。
⑤ 赔偿处理。基本上与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赔偿处理相同。
(3)按出口信用保险的承保风险分类,分为商业风险的出口信用保险和政治风险的出口信用保险。商业风险又包括进口商资信或信誉方面的风险。商业风险和政治风险都承保的出口信用保险称为综合出口信用保险。
(4)按出口合同的性质分类,分为货物出口的出口信用保险、劳务输出的出口信用保险和建筑工程承包的出口信用保险等。
|
|
通过再保险,可以在分保费中扣存未满期保费准备金,还可以获得分保佣金收入。这样,保险人由于办理分保,摊回了一部分营业费用。同时,办理分保须提未满期保费准备金和未决赔款准备金,保险人可在一定时间内加以运用,从而增加了保险人资金运用总量。
|
|
再保险具有控制责任的特性,可使保险人通过分保使自己的赔付率维持在某一水平之下,所以,准备拓展新业务的保险公司可以放下顾虑,积极运作,使很多新业务得以发展起来。
|
|
|
| 7.3 保证保险 |
| 7.3.1 保证保险的概念和分类 |
 |
1.保证保险的概念
(1)保证保险。保证保险是被保证人(债务人)根据权利人(债权人)的要求,请求保险人担保自己信用的保险。
(2)保证保险与信用保险的区别。① 保证保险是通过出立保证书来承保的,该保证书同财产保险单有着本质区别,只规定担保事宜;而信用保险是通过保险单来承保的,其保险单同其他财产保险保险单并无大的区别,同样规定责任范围、责任免除、保险金额或责任限额、保险费、损失赔偿、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等条款。② 保证保险是义务人应权利人的要求投保自己的信用风险,义务人是被保证人,保险公司是保证人,除保险公司外,保证保险中还涉及义务人、反担保人和权利人三方;信用保险的被保险人是权利人,承保的人被保证人(义务人)的信用风险,除保险人外,保险合同中只涉及权利人和义务人两方。③ 在保证保险中,义务人缴纳保费是为了获得向权利人保证履行义务的凭证。风险仍由义务人承担,在信用保险中,被保险人缴纳保费是为了把可能因义务人不履行义务而使自己受到的损失风险转嫁给保险人,保险人承担着风险。
2.保证保险的分类
保证保险可以分为确实保证保险和诚实保证保险两大类。确实保证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证人的违约责任,保证的是权利人的权利。确实保证保险的险种很多,可以概括为五类,即合同保证保险、贷款保证保险、存款保证保险、司法保证保险和许可证保证保险。
|
| 7.3.2 合同保证保险 |
 |
1.合同保证保险的概念
合同保证保险又称为契约保证保险,是指因被保证人不履行合同义务而造成权利人经济损失时,由保险人代被保证人进行赔偿的一种保险。合同保证保险主要用于建筑工程的承包合同。根据建筑工程的不同阶段划分,合同保证保险可以分为以下几种:供应保证保险、投标保证保险、履约保证保险、预付款保证保险、维修保证保险。
2.合同保证保险的内容
(1)保险责任。合同保证保险承保被保证人因违约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2)除外责任。除外责任主要包括:第一,因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的权利人的损失;第二,工程所有人提供的设备、材料不能如期运抵工地,延误工期而造成的损失。
(3)保险金额。一般不超过工程总造价的90%。合同保证保险所收取的保险费,实际上是一种劳务费或手续费。
(4)赔偿处理。在合同保证保险中,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仅以工程合同约定的承包人对工程所有人承担的经济责任为限。
|
| 7.3.3 产品质量保证保险 |
 |
1.产品质量保证保险的概念
产品质量保证保险又称为产品保证保险,是指因被保险人制造或销售丧失或不能达到合同约定效能的产品给使用者造成经济损失时,由被保险人对有缺陷的本身以及由此引起的有关损失和费用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险。
2.产品质量保证保险的内容
(1)保险责任。包括:使用者更换或修理有质量缺陷的产品所蒙受的损失和费用;使用者因产品质量不符合使用标准而丧失使用价值的损失和由此引起的额外费用;被保险人根据法院的判决或有关政府当局的命令,收回、更换或修理已投放市场的存有质量缺陷的产品所承受的损失和费用。
(2)除外责任。第一,产品购买者故意行为或过失引起的损失;第二,不按产品说明书安装、调试和使用引起的损失;第三,产品在运输途中因外来原因造成的损失或费用等。
(3)保险金额。一般按投保产品的购货发票金额或修理费用收据金额来确定。
(4)保险费率。应考虑的因素有产品制造者、销售者的技术水平和质量管理情况;产品的性能和用途;产品的数量和价格;产品的销售区域;保险人的承保的该类产品以往的损失记录。
(5)赔偿处理。对保险产品因内在质量缺陷,在使用过程中发生产品本身损失时,保险人在保险单规定的保险金额内按实际损失赔付;对属于可修理范围内的产品,保险人按更换的零配件材料费和人工费予以赔偿;由于产品质量风险不易估算和控制,保险人通常在保险合同中订有共保条款,要求被保险人共同承担损失,分担赔偿责任。
3.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与产品责任保险的区别
(1)标的不同。前者是产品质量违约责任;后者是产品责任。
(2)性质不同。前者是保险人针对产品质量违约责任提供的带有担保性质的保证保险;后者是保险人针对产品责任提供的替责任方承担因产品事故造成对受害方经济赔偿责任的责任保险。
(3)责任范围不同。前者承保投保人因其制造或销售的产品质量有缺陷而产生的对产品本身的赔偿责任;后者承保的是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用户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依法应负的经济赔偿责任。
|
| 7.3.4 忠诚保证保险 |
 |
1.忠诚保证保险的概念
忠诚保证保险又称为雇员忠诚保险,是指因雇员的不法行为,如盗窃、贪污、伪造单据和挪用款项等,而使雇主遭受经济损失时,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保证保险。它以雇员的品德为承保对象,雇主是权利人,雇员是被保证人。
2.忠诚保证保险的内容
(1)保险责任。包括:被保险人(雇主)的货币和有价证券损失;被保险人拥有的财产损失;被保险人有权拥有的财产或对其负责任的财产损失;保单指定区域的可移动财产损失。
(2)除外责任。包括:因雇主擅自减少雇员工资待遇或加重工作任务致使雇员不诚实行为所带来的损失;雇主没有按照安全预防措施和尽职督促检查而造成的经济损失;雇主及其代理人和雇员勾结而造成的损失;超过了索赔期限仍未索赔的损失;因核裂变、核聚变、核辐射等引起的损失;由于武装力量、暴乱造成的损失;因地震、火山爆发、风暴等自然灾害引起的损失。
(3)分类与保险金额。按照承保方式分类,忠诚保证保险的种类包括指名保证、职位保证和总括保证。指名保证是指以特定个人为被保证人的忠诚保证保险,又可以分为个人保证和表定保证两种。职位保证是指被保险人承担某一职位上的若干被保证人,但可不列明被保证人的姓名,并按职位确定保证金额,凡担任该职位职务的人,都按约定的保证金额自动承保。也可以分为单一职位保证和职位表定保证两种。总括保证是指在一个保险合同内承保雇主所有的正式雇员。用这种方式承保,所有雇员的担保金额相等。
无论指名保证保险,还是职位保证保险或总括保证保险,对每个人或职位均由雇主与保险人商定一个固定的保险金额。
(4)保险费率。影响忠诚保证保险保险费率的因素主要是职业和岗位。有较大机会实施不法行为的岗位和雇员,保险人将确定较高的费率;反之,则实行较低的费率。
(5)保险期限。一般为一年,期满可以续保。通常规定如下:忠诚保证保险必须规定发现期,发现期不是从损失发生时开始,而是从合同终止时开始;任何不诚实行为必须是发生在雇员连续无中断的工作期间;任何不诚实行为引起的损失必须是在雇员被辞退或退休或死亡之后6个月内或忠诚保证保险合同期满3个月内发现。
(6)赔偿处理。① 雇主及其代理人在发现雇员有不诚实行为,并造成钱财损失时,应及时通知保险人。自发现之日起,应在3个月内提交完整的索赔单证。② 雇主对雇员只能提出一次索赔请求,保险保证金额不累计计算。③ 雇主向保险人索赔时,应协助保险人向有不诚实行为的雇员进行追偿。④ 自发现雇员有不诚实行为之日起,若雇主还有应付给雇员的薪金或佣金或其他钱财时,应当在保险赔偿金额中扣除。⑤ 忠诚保证保险可规定免赔额。
|
|
|
|
|
|
|
|
|
|
|
| 返回顶部
|
|